獎章設置辦法

台灣產業用紡織品協會獎章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台灣產業用紡織品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第一款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協會設產業用紡織品成就獎章、產業用紡織品創新獎章、產業用紡織品菁英獎章,並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其他獎章,頒贈合於下列條件者:

一、 產業用紡織品成就獎章:本協會會員為促進台灣產業用紡織品之永續發展,具有顯著重大成就之機構或團體足為楷模者,每年得設一名。
二、 產業用紡織品創新獎章:本協會會員為促進台灣產業用紡織品之創新發展,具有突破性貢獻之機構或團體足為楷模者,每年得設一名。
三、 產業用紡織品菁英獎章:本協會會員為促進台灣產業用紡織品之發展,具有高度潛能與積極作為之個人足為楷模者,每年最高得設三名。
四、 為本協會之發展具有其他重大貢獻者,得設相關貢獻獎章。

第 三 條
本協會各獎章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
第 四 條
凡本協會會員得於每年年會三個月以前提名或自薦為當年獎章候選人,並附充分相關證件。
第 五 條
候選人評選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本協會會務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出席審查討論,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選同意,並提本協會理事會核議通過後,始得進行頒發作業。
第 六 條
本協會會務委員會委員為候選人時,應迴避審查及投票,各獎章若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第 七 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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