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組織簡則

台灣產業用紡織品協會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設會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活動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各委員會及小組之任務依其屬性訂定之。

會務委員會:

任務:本委員會負責規劃本會各項會務,推廣本會宗旨,廣徵會員,促進會員間之交流聯繫。
組織: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四至八人,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委員由召集委員提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之,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業務:本委員會主要推動業務如下:
1.招募本會會員,審核會員資格及本會獎章人選。本會獎章之頒發事宜,另訂之。
2.編訂本會會員錄,促進會員之交流與聯繫。
3.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選舉與聘任作業。

學術委員會:

任務:本委員會負責規劃本會各項學術及資訊事務。
組織: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人,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委員由召集委員提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之,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業務:本委員會主要推動業務如下:
1.國內外學術及資訊交流與合作。
2.編輯及審議本會發行刊物。
3.建置及維護本會資料庫與網站等相關事宜。

國際事務委員會:

任務:本委員會負責規劃本會各項國際事務,促進本會與國際相關組織機構與人員之交流合作。
組織: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四至八人,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經本會理事會議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委員由召集委員提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之,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業務:本委員會主要推動業務如下:
1.籌組參加國際相關組織之活動。
2.邀請接待國外組織機構及專家來訪,協同活動委員會舉辦各項交流活動。
3.規劃辦理國際交流合作事宜。

活動委員會:

任務:本委員會負責規劃本會各項活動事務,促進本會會員間及本會與各界之交流活動。
組織: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人,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經本會理事會議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委員由召集委員提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之,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業務:本委員會主要推動業務如下:
1.規劃本會各項研討、策略聯盟及推廣活動事宜。
2.協助本會會員進行技術及產品創新育成。
3.協助建立產業用紡織品檢測標準及標章之推廣。

財務委員會:

任務:本委員會負責規劃本會預算及財務,並協助募集本會各項活動經費。
組織: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委員二至四人,召集委員由理事長提經本會理事會議過半數通過後聘之,委員由召集委員提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之,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業務:本委員會主要推動業務如下:
1.規劃本會財務與預算相關事宜。
2.配合本會各項活動進行募款。
第 三 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時效急迫性事務得經提報理事長同意後暫行之,並經下次理事會議過半數通過始得繼續實施。
第 四 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五 條
各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六 條
各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委員擔任主席。
第 七 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 八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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